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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国福利彩票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06-01-01      文章出处:
 
 

  (1997年11月12日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中募发字[1997]28号)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办:

  中国福利彩票面世10年来,已经在广大群众中赢得了信誉。为了规范管理和便于群众识别与监督,以维护本系统的利益及信誉,根据国家对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,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设计了由标志、中英文标准字和标准色等组成的中国福利彩票标识系统,并于1997年8月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。

  中国福利彩票标识作为一种形象识别系统,将在与福利彩票有关的各个方面广泛使用。为保证各地使用中国福利彩票标识的同一性,现将有关使用规定通知如下:

  一、强制执行(指以下规定必须执行)范围

  1所有中国福利彩票的票面上必须印有标志。

  2福利彩票集中销售现场必须悬挂或张贴标志及中文标准字。

  3福利彩票网点式销售现场、电视开奖现场,必须制作永久性标志或标志及中、英文标准字。 

  4所有与福利彩票有关的宣传品,包括宣传单、广告、公告、招贴画、灯箱、室外宣传牌等,必须印有标志或标志及中、英文标准字。

  5所有福利金资助的项目(设备和建筑物)上必须带有永久性的福利彩票标志。

  6任何正在使用的标识,一旦出现缺损,必须立即修复。

  二、建议执行(指以下规定在有条件或有必要时执行)范围

  1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办公用品,包括办公楼、车辆、销售人员服装等,有条件的均应带有标识。

  2福利彩票返还的奖品上,视当地情况,可贴不干胶印制的标志或标志及中文标准字。

  各地在使用中国福利彩票标识前,应认真阅读《中国福利彩票标志识别系统手册》,以免误用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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